偶爾在論壇上看到一些論串公佈關於盜版商家資料,其多半是由受害者友人發聲(或許是因為本身雖為受害人,購買盜版卻是不爭之事實的緣故)。除此之外尚有少部份「疑似」盜版而被公佈者(尚未出現受害者,然其行銷模式與過去被揭發之盜版者相同)。
  就法律來說,判罪必須要有充分證據,若是控方提不出有力證據那便形同誣告。
  我個人認為反對盜版的想法絕對正確,然而,在沒有盜版實物(意即有受害者)時,如此公開地指出,甚至於警告閱讀者不可購買,是否妥當呢?到此恐怕就不是反對盜版與否的問題了。

  今年暑假我沉醉於美國影集「CSI犯罪現場」每天晚上都準時收看,其中一集是警方抓到殺人埋屍的現行犯,雖說是現行犯,但也頂多是埋屍而已,若要確定殺人罪名還得再多搜索兇器、指紋等等直接證明「埋屍者亦殺人」的證明,經過一連串鑑識總算是可以呈報給法庭,交給陪審團裁決。然而在搜索過程中卻因為警方判斷錯誤,導致真正殺人兇手逍遙法外。
  警方明知兇手是誰卻苦無證據,最後無辜者入獄,在獄中咬舌自盡。

  面對犯罪者卻無法大加撻伐,只能暗自憤恨不平,這的確令人不敢置信。然這就是法治社會的遊戲規則──人權至上,即使有盲點卻仍是保障大多數人的權力。因此,雖然論壇中發表者們是出於善意,卻不可忽略這樣做有可能觸犯法律。
  也許有人是抱著「他根本無法證明非盜版」的想法,但是就如同遭雷殛,機率小卻仍舊發生,一旦被點名的商家證實非盜版並且提出告訴,這並非道歉就能了事,更何況雷殛是完全未知而無法免除,但是這樣的法律問題卻是本身存在且能夠迴避的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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